“廣東將實行法官辦案終身負責制”,昨日來自本埠媒體的消息引來關註,消息來源是正在召開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。廣東高院院長鄭鄂談到該責任制時的語境為,“廣東各級法院將實行案件質量和辦案責任由承辦法官終身負責,信訪人如實施極端行為或發生影響社會秩序重大的信訪事件,將實行責任倒查,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”。
  “案件質量和辦案責任的終身負責”,這句話看起來與此前河南曾推出的“錯案責任終身追究”類似,但事實上有非常大的差異。尤其是結合該舉措提出的語境分析,更多可能只是與涉訴信訪案件有關。目前尚無法看到“法官辦案終身負責制”的具體規範內容,需要藉此強調的是,對法官責任的終身追究問題,同樣也必須循著法律的思維與規範來進行,以“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”對待事關法治的命題。
  法官責任的追究,此前並非沒有成文的規定,1998年9月,最高人民法院公佈《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(試行)》,作為全國法院系統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規範。能夠看到的是,該規定絕大多數追責條款指向的是程序和執行內容,而對實體追究只有原則性表述。對於法官的辦案責任而言,是否能夠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來對案件進行審理,應該是最主要的、也是最便於衡量的內容,至於最終在實體上能夠到達對客觀真相的揭示,並無法做強求。司法裁量所要實現的更多是法律真實,這意味著只要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,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各項規定,便應當認為其達到了“從法律的角度可以認為是真實”的程度。
  包括此前河南推出的“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”,在學界不乏爭議,一方面是對上述追究標準的某些擔憂,另一方面,也可能是最主要的方面則是,所謂的“誰辦案,誰就要負責一輩子”的標準,不僅在於追責與否的勇氣問題,關鍵更要搞清楚究竟是“誰在辦案”,又該讓誰來真的負起責任。權力與責任應當是統一且明確的,司法領域的權力與責任更應當如此,而且必須經由法定。一個具體案件判決結果的作出,體現在判決書上的責任人可能是主審法官,但在現實的司法狀況下,法官對案件結果究竟能發揮多大的作用,可能需要更務實的分析。比如依然存在併發揮著巨大影響的審判委員會,如果依然是審委會的意見在左右案件結果,那判決書上簽字的主審法官究竟該負多大的責任,值得認真討論。同樣的問題可能還包括法院內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,法院領導(甚至法院外某些機構和人員)對案件的批示、過問、干擾,如此等等。權力與責任應當做到最基本的匹配,這是辦案責任追究首先必須理順的關係。目前披露的多起冤假錯案,追責之所以困難,被問責人員之所以覺得委屈,或多或少都與權責不匹配相關,冤案釀成的禍首另有其人,白紙黑字的文書卻只記載了一線警員、檢察官和主審法官的名字。
  此次廣東法院系統提出的“案件質量和辦案責任的終身負責”,與涉訴信訪相關,或意在解決大量信訪事由涌到法院的難題,初衷值得理解。然需要強調的是,涉訴信訪改革並不僅是接訪者由信訪局變成法院,更多的應當是讓涉訴信訪糾紛可以重新回到法律的渠道去解決、甚至藉此建立信訪終結機制。如果只是“信訪人實施極端行為或發生影響社會秩序重大的信訪事件”時,將追責的矛頭指向法官,有些時候可能會事與願違,比如法官因此變得畏首畏尾,和稀泥。司法裁量的結果,必然會有一方權利得到法院支持,另一方則被法院所否定,如果將信訪事由與法官判案做過於密切的關聯,有可能會導致信訪左右法院判決的後果。真正符合司法規律的思路,應當是不論何種事由,對辦案責任的釐定與追究都應當完全、單純地依照程序法、實體法的規範來衡量。即便因司法判決引發某些信訪事件,如果法官依法獨立、秉公作出判決,無程序、實體問題,則不應以是否“影響社會秩序”而對法官作苛責。
  涉訴信訪改革,對於司法機關的壓力不可謂不大,但對案件審判質量的嚴格要求,可能更多還是應當從扎實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入手。讓權力與責任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真正匹配,用更法治化的思維來推動和解決事關法治的諸項問題,不僅是為了“讓法律的歸法律”。  (原標題:[社論]權責匹配,法官辦案終身負責方非苛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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